《民事诉讼法》*六十四条的规定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原告在起诉之前,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: 一、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,如一方有暴力行为、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,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、死亡,一方不履行抚育、赡养义务,虐待、遗弃等等。 二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、范围的证据。如:工资、奖金、生产经营、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,并出具清单,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。 三、财产分割的理由,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。 四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,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。 五、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。 创勤律师团队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的学习与研究,尤其是对与离婚有关的财产分割、子女抚养、离婚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有深入研究和*到见解,建立了一支勤勉敬业的婚姻家庭**律师团队,代理深圳本地婚姻家庭纠纷数百多件,善于调解纠纷、化解矛盾,获得了当事人的深切信任和高度评价。 联系人:何律师 联系电话: 办公电话:0755-83026185 Q 办公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十楼 网址: